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案件专刊)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天佑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天佑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9台,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个型号共计6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送检。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共3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经检验,上述9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和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将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淮上区崇瀚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淮上区崇瀚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3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测量,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将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淮上区济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淮上区济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0.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2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测量,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将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付某电动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付某电动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2台不同型号的在售经改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测量,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和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从市场上购买配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赵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赵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蚌埠市龙子湖区赵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型号为TDT003Z型电动自行车2辆,产品上均加贴了“CCC”标志。核查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的参数内容与认证证书不一致。经调查,上述电动自行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4年7月24日被撤销,且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1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吴某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现场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有车尾箱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外形简图(均无车尾箱)不一致;产品合格证内均标注“3.1蓄电池生产企业: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蓄电池类型:铅酸”、“3.3蓄电池容量(Ah):12”、“3.4蓄电池型号:6-DZF-12”,现场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配备了原装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