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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问题整治专刊)

2025-08-29 14:23:26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问题整治专刊)

2025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安徽金融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开展全省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聚焦餐饮、健身、教培、文化娱乐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棋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案

2025年5月6日,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棋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4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购买健身服务后未消费,协议约定可退费,消费者多次申请退费未果。2025年2月13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另一名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健身私教服务,后因故申请退款,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未退费。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健身服务时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约定会员可以申请扣除相关费用后退款,但当事人对一名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之日起半年内未退款,对另一名消费者在达成调解协议情形下,在约定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未退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健身、美容等行业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但普遍存在“充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境。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已经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重点消费领域预付费经营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随身WIFI预付式消费产品案

2025年6月17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随身WIFI预付式消费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投诉前往安庆莱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网上销售随身wifi预付式消费产品。执法人员查阅证书编号(2024181606050432)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该产品只对TD-LTE无线数据终端做了认证,未对配带电池进行认证。经进一步调查,其中:型号为KL的随身wifi是当事人从深圳某公司购进(另案处理),同时执法人员打开订单管理页面发现,型号为KL的随身wifi在2025年2月20日-2025年4月8日之间共销售了168单。其销售价格为128.9元,货值金额2.1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件的查办,促使经营者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时,要全面核查产品及所有关键组件的认证情况,承担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针对电商产品的认证合规性建立“生产源头追溯+流通环节核查”机制,切实加强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监管。

三、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黑土风情餐饮店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案

2025年7月29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黑土风情餐饮店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7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依法对灵璧县黑土风情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宣传活动中做出“充值赠送的肉需分多次使用,每次三斤”、“首次充值卡内余额不能低于20%”等限制性条件,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变相强制消费本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让消费者重新获得“自愿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避免被迫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减少财产损失。

四、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达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5年8月11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达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芜湖市达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线上销售健身课程时,于课程详情页面标注“自助健身月卡”售价95元,并同时标注划线价(门市价)499元。执法人员查看其店内相应课程价目表,发现并无“自助健身月卡”这一服务项目,某平台上标注的“自助健身月卡”划线价(门市价)499 元属于无实际服务支撑的虚标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部分不良商家为刺激消费者冲动消费,常采用“虚标划线价+实际低价销售”的套路,制造“大额让利”“超值折扣”的虚假表象,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捡到便宜”,进而忽视服务质量、消费限制等关键信息,盲目下单购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预付式消费重点领域,通过个案警醒,帮助消费者认清低价背后的价格陷阱,切实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五、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宣州区月之湾母婴护理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8月20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宣城市宣州区月之湾母婴护理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月之湾母婴护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客户签署的预付卡经营合同中,存在条款“本定单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所有”的内容,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直击月子会所等预付消费行业中存在滥用“最终解释权”乱象,形成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推动了相关行业经营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合同中含有单方免责、责任转移等不合理的内容条款,有效增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六、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正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7月8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北市正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及罚款46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3月26日在淮北市正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1张价值399元季度健身卡(买三个月送三个月),因体验感不佳,要求退卡,但当事人拒不退款。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顾客签订的16份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此卡售出,不转不退”表述。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开始,在与顾客签订的《入会契约书》中有关退费作“此卡售出,不转不退”约定。截至检查当日,共与消费者签订该合同16份,其中已消费金额总计460元,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此卡售出,不转不退”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此案的查处,及时制止并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经营主体合规意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七、滁州市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媛梵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6月16日,滁州市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市媛梵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作出罚款2946.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称明光市媛梵养生馆存在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牌上发布含有“调治肩周炎 颈椎病 静脉曲张 乳房硬块 头痛”等内容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而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非医疗的保健养生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养生馆作为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常将普通食品或服务项目包装成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神药”或“神奇疗法”,诱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轻信并购买,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八、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谯城区大玩家凯威娱乐有限公司在预付费格式条款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案

2024年10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亳州市谯城区大玩家凯威娱乐有限公司在预付费格式条款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大玩家凯威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在预付费格式条款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份以来,为促进营业额的提升,自行印制“大玩家会员复购卡”500张(面值100元/张),并向消费者销售,该卡正面预先印制了面额及使用范围(100元=200枚游戏币,仅限亳州谯城万达店使用),标有使用有效期及加盖市场专用章,背面预先印制《大玩家使用说明》,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格式条款。《大玩家使用说明》第四条标注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属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销售此卡189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查处此案,有力制止了违法行为,警示经营主体必须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营销宣传、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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