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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08-29 13:2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连日来,福建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查处6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2025年5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2025年6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州高新区某鲜捞餐饮店未持健康证上岗、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

2025年5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某鲜捞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未持健康证上岗。

2025年5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等。

2025年7月2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餐饮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

2025年7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供稿:福建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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