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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打击非法改装典型案例(一)

2025-08-27 15:08:31 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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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部门职责和分工,严查非法改装行为。现选择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辛县汝集镇波文电动车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车棚案

2024年11月20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辛县汝集镇波文电动车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车棚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利辛县汝集镇波文电动车行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棚,当事人涉嫌违规从事电动车加装车棚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阜阳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20个,进货价为40元/个,安装后价格为50元/个,购进后当事人私自对不应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安装10个、剩余10个,货值金额1000元,获利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得连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12月19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得连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9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得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天津某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辆。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中没有车篮,实际该车有车篮,参数图中有脚蹬,该车实际未有安装脚蹬位置。该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存在加装车篮、改装脚蹬的行为。经查,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通过亳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天津某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当事人购进的该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已改装车篮、加装靠背。该电动自行车购进价2299元/辆,销售价2499元/辆,货值金额2499元,至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谯城区吉祥树车业未按规定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1月23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吉祥树车业未按规定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线索移送函线索,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吉祥树车业涉嫌销售改变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从浙江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11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共4辆TDT1830Z型号电动自行车,售价1299元/辆;以114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1辆TDT1829Z型号电动自行车,售价1249元/辆;以12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2辆TDT1833Z型号电动自行车,售价1499元/辆。在销售过程中,厂家重做了该批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致使合格证上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与实际车辆上的整车编码不一致。当事人在销售其中5辆电动自行车时,为了该批电动自行车能够顺利上牌,用打磨机将已售出电动自行车原车整车编码磨掉,在整车编码处喷涂上与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一致的新整车编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TDT1830Z*2辆,TDT1829Z*1辆,TDT1833Z*2辆共计5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谯城区绿能电动专卖店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1月10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绿能电动专卖店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督办单线索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绿能电动专卖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标注参数不一致,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从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0辆,型号和进价分别为:TDT090Z进价1000元、TDT068Z进价1200元、TDT137Z进价1100元、TDT081Z进价1100元、TDT117Z进价1200元、TDT506Z进价1300元、TDT121Z进价1200元、TDT086Z进价1400元、TDT120Z进价1250元、TDT735Z进价1300元。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私自将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后部加装鞍座,致使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外形与合格证上的外形不符,并以每台电动自行车加价200元的价格摆在店内进行展销。至案发时,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均尚未售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恢复成出厂合格证原样,货值金额共计140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王非电动车店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1月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王非电动车店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王非电动车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待售的某品牌电动车2辆,尾部装有靠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车型简图不符,存在加装靠背的行为。经查,2024年10月2日,当事人从蒙城县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为上述电动车加装靠背后用于销售,导致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车型简图不符。两辆涉案电动车分别是进价1400元/辆、售价1680元/辆和进价1200元/辆、售价1480元/辆,货值金额3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皖蒙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装置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3月2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皖蒙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装置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4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皖蒙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侧摆放有待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该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座靠背、后视镜及防护侧板,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车辆照片不相符。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15日以800元/辆(不含电池)的价格从江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在其经营场所内以900元/辆(不含电池)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该电动自行车随车带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至检查时涉案电动车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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