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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08-22 17:10:44 福建市场监管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虚假违法广告、计量违法、虚假登记等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1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罚款24.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洗衣粉、洗发露、沐浴露用于销售。经鉴定,涉案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2.4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3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集美区诚精勤毅服装店销售“三无”产品案

2025年6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诚精勤毅服装店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3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售货架上校服男冬衣58件,校服女冬衣5件,校服冬裤20件,均无产品合格证信息,均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等信息。经查,涉案物品为当事人从福建某服装有限公司购进,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局。涉案物品货值共计0.57万元。

当事人销售无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兴三国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6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厦门兴三国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1月22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销售改装60V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已售出的20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载明的电池额定电压为48V,实际加装60V铅酸电池,货值共计5.47万元。经召回并送检,涉案20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项目均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项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已涉嫌犯罪,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溪县凤城镇苏勇杰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3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安溪县凤城镇苏勇杰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11辆电动自行车,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3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1辆存在改装情况的电动自行车。经送检,鞍座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购入后自行对鞍座进行改装,并放在经营场所待售,货值金额共计1.09万元,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顺昌县亚强家用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案

2025年4月10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亚强家用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32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亚蒙牌”家用燃气灶(型号:JZY-P)“干烟气中CO浓度”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涉案产品3台,货值金额共计1485元。截至案发,已售出2台,违法所得共计732元。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南方天创测绘仪器经营部买卖相关计量证书案

2025年6月17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南方天创测绘仪器经营部买卖相关计量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到江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6台施工设备,设备对应的检定证书均标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并来自当事人。经认定,检定证书均非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经查,当事人以255元的价格向个人购买上述检定报告六份,并以1700元的价格向江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取检定及报告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700元。

当事人在未对涉案计量仪器进行检定的情况下,向个人购买检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焕珍茶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5年5月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焕珍茶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行为,作出罚款28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福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于经营的淘  宝平台店铺上架“中茶祥瑞.白茶”商品,使用含有“福鼎白茶始于福鼎……具有白茶性清凉,消热降火,消暑解毒等特点……”内容的图片作为商品页面广告。该页面广告为当事人通过闲鱼“平台”委托他人为其提供美工设计服务,共计支付广告费用240元。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查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诚财税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5年6月4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诚财税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受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办理上述7家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收取代理登记费用2000元/家(含代理登记费及经营地址租赁费),违法所得共计1.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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