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19时46分
张女士在新北区某知名烘焙店
购买了一盒大福
回家后却发现“甜蜜陷阱”
商品生产日期显示为4月7日9时14分,而3天的保质期意味着它在购买时已过期10小时!面对张女士的索赔要求,店员推说要请示老板,最终却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张女士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消协孟河分会投诉,为自己讨个公道。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孟河分会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联系张女士,并于4月14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张女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据理力争,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1000元。然而,商家态度强硬,仅同意退款,拒绝额外赔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商家的固执,消协工作人员并未放弃。他们再次约谈商家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4条,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退款,更可以主张价款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经过工作人员耐心普法、反复沟通,商家终于认清自身错误,同意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与此同时,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河分局迅速介入,对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1000元最低赔偿”并非无条件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主张商家“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商家是否“明知”商品已过期却仍销售,是判定赔偿的关键。如果消费者不分情况,动辄要求“1000元赔偿”,而商家确实存在管理疏忽但非故意,调解就可能陷入僵局,甚至导致维权失败。因此,维权既要依法较真,也要客观理性。
这场维权行动不仅为张女士讨回了公道
更给商家敲响了警钟
食品安全不容儿戏,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在此,新北消协郑重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临期商品管理,定期检查库存,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切莫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务必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照片或视频等关键证据,这是维权成功的重要基础。
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合理诉求,而商家更应诚信经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只有法律、商家、消费者三方合力,才能构建更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