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罗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某超市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时尚成人口罩,消费金额为25元。然而,当罗先生回家后查看产品包装时,发现该口罩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示其已过期一个多月。
罗先生感到非常震惊和愤怒。他深知过期口罩的防护效果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对健康产生潜在危害。于是果断拿起手机,拨通了新北消协投诉电话。
接诉后,新北消协奔牛分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涉事超市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超市货架上仍在销售涉事品牌的时尚成人口罩,但存在两类情况:一类口罩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保质期4年;另一类仅标注"保质期4年",却未标明具体生产日期。
面对检查,超市负责人表示,此前并不了解普通口罩也需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相关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当场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详细讲解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提出500元的赔偿要求,商家认为该诉求过高,难以接受。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消协人员将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移交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奔牛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在本案中,消费者罗先生购买的过期口罩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及保质期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最低500元赔偿,需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从现有情况看,商家辩称"不了解普通口罩需标注生产日期",虽反映出其对商品管理规范的认知不足,但尚不足以构成"故意隐瞒过期事实"的欺诈行为认定要件。因此,消费者坚持500元赔偿的主张在法律适用上可能缺乏充分依据。
在调解过程中,消协作为中立方,其职责在于厘清事实、普法教育并促成双方协商一致,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本案中因消费者索赔金额与商家承受意愿存在较大差距,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合意,消协依法终止调解程序符合工作规范。
需要明确的是,调解程序与行政处罚属于并行不悖的两套机制:调解终止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商家可能因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面临《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同理,即便调解成功,行政机关仍可依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消费提醒
这个案例反映出部分商家对商品标识规范认识不足,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在维权时应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新北消协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