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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消费撞门受伤引纠纷,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调解化解矛盾

2025-08-14 15:57:23 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今年6月,高某向江阴市消保委南闸分会投诉。6月12日凌晨,他在南闸某网吧上网,起身时不慎撞上玻璃门,致使眉骨破裂出血,随后前往医院缝针治疗。事后,高某要求网吧经营者赔偿遭拒,于是寻求消保委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南闸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展开实地调查,并查看监控以核实情况。

1.事情原委

经多方查证,高某于6月12日23点多进入网吧包房上网,次日凌晨1点多,他边走路边看电脑,不慎撞上玻璃门。撞门后,他先是返回座位,十多分钟后,在同行上网朋友的陪同下离开网吧,期间未与网吧管理员沟通此事。当晚高某前往医院治疗,直至第二天上午,其家人找到网吧,经营者才知晓事故发生。由于治疗费用近3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2.双方矛盾焦点

消费者高某认为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识,要求经营者全额赔偿医疗费;而经营者辩称,玻璃门是黑色并非透明材质,无须设置警示,且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未当场告知,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组织调解

分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分析认定,高某在包房上网,包房内部属于其私人空间,此次事故因他自身走路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经营者也存在一定过错,包房内照明不足、环境昏暗,且以玻璃门为黑色无需警示为由,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在分会工作人员的协调建议下,经营者最终同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本案中,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伤害,导致眉骨破裂,即便经营者不存在重大过错,也需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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