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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眼镜佩戴不适起纠纷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调解助退货

2025-08-14 15:56:20 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今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长泾分会投诉,称其在长泾镇某眼镜店购买的眼镜佩戴后出现头晕、眼花及近处视物不清等不适症状,认为眼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泾分会收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商家称为张先生配置的是近视、散光、老花结合一起的眼镜,该眼镜配制要求较高,价值不菲,消费者初期佩戴可能出现轻微头昏,需一定适应期。

但工作人员发现,该店使用的验光仪等关键设备未经过计量检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商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设备,并立即整改,要求其依法完成严格的计量检定。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张先生办理退货退款,张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此,江阴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配装眼镜时,务必确认店内验光师持有执业资质证书,仔细查看验光仪等设备是否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若佩戴后出现头晕、眼花、流泪等视觉疲劳症状,在排除眼部疾病及不良用眼习惯后,应及时检查眼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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