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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错标价格起纠纷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调解挽损失

2025-08-14 15:54:19 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张先生在某平台购买了一连锁超市的“135元代250元”榴莲代金券。该券尚在有效期内,商家却擅自发起自动退款。张先生向商家交涉时,被告知系工作人员设置价格错误所致,对此处理结果不满,遂向江阴市消保委澄北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澄北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超市店长。店长称,因运营人员疏忽导致价格设置错误,对此深表歉意,并称因实际标价低于系统基准价,只能自动退款,愿意向张先生作出补偿。

澄北分会认为,尽管商家非主观故意,但已对消费者造成不良消费体验。经分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超市最终同意按原代金券价格继续供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商家也承诺将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及售后管理。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商家反悔并单方面取消订单,已违反了与张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江阴市消保委澄北分会认为,即便商家取消订单,张先生仍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按照约定的价格履行义务,或要求商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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