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
  • 分享链接
  • 舆情秘书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超市地面存隐患致顾客摔倒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调解促成赔偿协议

2025-08-14 15:52:14 江阴消保委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初,钱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称:5月底,她在周庄某超市结账后向外行走时,不慎踩到地面上的冰淇淋摔倒,导致右手瞬间失去活动能力,疼痛难忍。事发后,超市负责人建议她先去医院检查,并承诺承担医药费,但钱女士认为,自己因伤无法正常工作,仅赔偿医药费远远不够,遂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超市最初提出按每天100元补偿误工费,钱女士不认同,认为至少应按每天200元赔偿,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钱女士遂向周庄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核实情况

周庄分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钱女士。钱女士称,她刚退休不久,目前在某公司二次就业,月工资3000元,可提供工资单证明。经医院检查,钱女士虽未骨折,但手腕严重扭伤、多处软组织受伤,手部已做固定处理,不仅无法工作,日常生活也受严重影响。她认为,要求每天200元误工费及适当精神补偿是合理的。

商家态度

随后,分会工作人员联系超市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超市愿意承担钱女士的检查费、医药费及相应误工费,但认为其提出的误工赔偿标准过高。

调解促成

全面了解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宣讲《消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因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钱女士摔倒受伤,应承担合理赔偿责任。之后,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超市方向钱女士补偿相应误工费及检查费、医药费。钱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未及时清理地面冰淇淋,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钱女士摔倒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钱女士有固定收入,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消保委通过调解平衡双方诉求,既让超市承担了合理责任,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经营者需加强安全管理,消费者维权也应合理合法。

(责任编辑:加贺)
相关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