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日,投诉人杨先生紧急致电上海市金山区消保委寻求帮助。杨先生反映,其妻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一则“租机”(租赁手机)广告,点击链接跳转至网页后办理了所谓“租机”业务。然而,杨先生发现这并非单纯的设备租赁,实际构成了一笔高息贷款。到手现金不足4000元,却被要求分12个月偿还,总计需还款高达15000余元。杨先生对如此畸高的还款金额完全不认可,认为平台存在严重欺诈和暴利行为,遂向金山区消保委投诉,希望要求平台返还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杨先生的投诉后,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其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确认双方存在争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杨先生实际借款本金约4000元,12期需偿还15000余元,即使扣除名义上的“租金”,其综合年化利率已远超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通常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租机平台以“租赁”为名,行“贷款”之实,刻意模糊业务本质,未清晰、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实际借贷成本及风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宣传具有误导性。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借款成本畸高,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杨先生提供的渠道以及多种公开方式尝试联系涉事被诉方,要求就高额费用问题作出解释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多次联系,由于对方处于失联状态,均以失败告终。鉴于此情况,且被诉方行为可能涉及复杂的金融借贷关系及潜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远超消保委调解范畴,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详细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后,引导杨先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消费模式的转变,租赁服务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在一些看似普通的电子设备租赁交易背后,却隐藏着一种新型的金融操作模式:以“出租手机”为名,行“高利贷”之实。这种打着“低门槛、免审核、快速租用”旗号的服务,实则却是打着电子产品租赁的幌子,做着突破监管进行变相借贷的行为。
在一些网络平台上,部分商家以“零首付租手机”、“信用租机”等噱头吸引消费者,甚至是将目标用户放在了无法进行传统金融借款的学生群体之上。他们通过复杂的合同条款规定了看似不多都但却实则高额的月租费用,将实际年利率远超法定红线的贷款包装成租赁形式。这种不仅模糊了租赁与借贷之间的界限,也引发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本案中,被诉企业实为中介,在“租机套现”的过程中,扮演着引导用户的角色。如果说单个租机平台的高利率已让消费者深陷债务泥潭,那么当这类模式被黑中介批量复制、系统化操作时,其危害正在呈指数级扩大。一些隐藏在租机产业链下游的黑中介,正瞄准那些无法通过传统渠道获得贷款的群体,通过精心设计的租机合同和资金链条,将“租机”真正异化为新型高利贷工具。
中介公司和租机平台有合作,若用户成功租机,平台会给公司返点;同时公司和回收商也有合作,赚取回收手机的差价。黑中介并没有像平台一般有“耐心”地等待12个月收取租金赚钱,而是直接严重骨折价进行回收租户租来的手机,再直接转手倒卖,从中获取暴利。而对于被回收手机的租户接下来要月付的租金和违约的后果,黑中介们根本漠不关心。
这类“租机套现”模式的危害,早已超出了一般金融风险的范畴。对于租机用户来说,一旦踏入陷阱,往往面临的是来自租机平台和黑中介的双重盘剥。他们既要承担平台租金,又要忍受超低的折价回收。更重要的是,这种交易通常游走在法律边缘,合同模糊、身份造假、资金匿名,一旦发生纠纷,受害者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若要解决这一乱象,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租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违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因为多数用户都是被诱导进行有关租机操作,一些中介实际上是给用户挖好陷阱;另外,需要加强审核和普法,降低用户被骗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