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对农村假冒伪劣产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日杂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农村地区某日杂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多款食品已过期,货值总额约98.5元。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食品时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低,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2500元。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冒充注册商标以及冒用商品条码的食品。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336元。
案例三:某食品商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案
2025年5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查实某食品商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未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
该食品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食品商行警告的行政处罚。(供稿: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