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要求,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重点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无证生产食品、商标侵权、制售伪劣产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渔获物交易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孝感市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2月10日,孝感市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1月14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城关镇某村委会对面房屋内存在使用松香或沥青为鸭子脱毛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用于脱毛的黄色松香、黑色松香及加工工具,并对松香抽样送检。经检验,黄色松香、黑色松香均检出工业松香成分(有毒有害物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且涉嫌犯罪。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二、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柏镇某土特产店无证生产食品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5年6月30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柏镇某土特产店无证生产食品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罚没款合计7.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7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加工土豆片、薯条等11种口味零食,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且其产品标签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案货值7.92万元,违法所得3.3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熊某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 年3月11 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印有“太太乐”标识,实为鲜諨牌固态复合调味料的假冒鸡精产品,以及印有“口味王”“和成天下”标识,实为散装槟榔果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产品及外包装来源不明、数量较多,且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货值金额较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四、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信息科技中心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5年5月27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信息科技中心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5月17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擅自制作、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以来,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制造“中兴”“华为”“中国移动”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并通过网络销售共计5366个,销售金额4.4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五、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12日,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杜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4月8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开始通过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印有“NIKE”“”“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经鉴定,当事人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尚未销售的2704双运动鞋实施扣押。当事人已销售与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超1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嘉鱼县公安局。
六、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1月13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门市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没款合计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铜片腐蚀”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5月28日,从某贸易公司气站购进液化石油气20吨(5600元/吨),其中15吨充入2号气罐,5吨与1号气罐原存1.1吨合并储存。因1号气罐铜阀腐蚀导致罐内6.1吨液化石油气污染,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以6950元/吨售罄,货值金额42395元,违法所得82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27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市某厨具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处罚没款合计255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反映当事人销售给洪山区某厨具经营部的“中餐燃气炒菜灶”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佛山市某电器公司购进中餐燃气炒菜灶10台,购进价119元/台,售价145元/台。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台(召回1台),并将未售出的8台退回生产厂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50元,违法所得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黄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石港区某水产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石港区某水产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秤涉嫌计量作弊。经检定,该秤具有作弊功能,2kg标准砝码称重状态下,通过按数字键加去皮开启作弊功能,称重显示为2.4kg、2.5kg、2.6kg,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饭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2025年2月19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家饭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2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以餐饮经营为目的,收购张某某(已刑事立案侦查)在长江流域松滋河段使用三层刺网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黄骨鱼,并加工制作成火锅对外销售,获利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吴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5年4月18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吴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长江水域实施电捕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在长江花马湖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持电捞网等设备实施电捕鱼,非法渔获物约5千克;同年6月25日,当事人再次在该水域实施电捕鱼,非法渔获物约1.5千克。当事人两次在长江花马湖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渔获物总重约6.5千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稽查局 张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