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
  • 分享链接
  • 舆情秘书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5-07-14 16:31:53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农资、建筑材料等重点民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潘集区袁庄亿杨厨卫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12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袁庄亿杨厨卫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台、处罚没款225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线索中发现,涉案“夏新”牌燃气灶具供货商系潘集区袁庄亿杨厨卫电器商行。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废止标准GB16410-2007的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69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国升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1月3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国升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留样品(共6米)、罚没款1.24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大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国升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分别为ID300mm、ID200mm)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发现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最小平均内径、最小内层壁厚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除抽样检测留样品外(各留样3米,共6米),其余商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已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古店乡兄妹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1月8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古店乡兄妹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 10月 25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复合肥料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乡亲好”牌复合肥料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所检项目中氧化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检验产品不合格。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同类同批次产品已售完,货值金额1万元,获利400元,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寿春镇汇友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5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县寿春镇汇友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2台,并处罚没款74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7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新日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抽检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6460Z)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次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购进同型号电动车5台,已售出3台,查明的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金额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凤自行车配件店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头盔案

2025年1月1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永凤自行车配件店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头盔10箱(343顶)、罚没款846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谢家集区永凤自行车配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0箱头盔,其中4箱头盔无标签、6箱头盔标签品名为:温州神英头盔厂,但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相关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头盔的相关认证及检测、质检材料和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涉案头盔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伪造冒用他人认证认可标志的头盔、无标志标识的头盔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货值金额共计9032元,违法所得共计9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查处淮南市烨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5年2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对淮南市烨圣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4盘并处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五福临门牌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相关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