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显示舞阳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 TDT3276Z)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从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辆上述型号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根据客户需要,对蓄电池组盒和后靠背进行了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4万元 、没收型号为 TDT3276Z 某品牌电动自行车2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化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4月1日,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称某石化有限公司使用的9号加油枪、13号加油枪的加油机主板疑似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检验检测机构测试,上述两块加油机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结果为两块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出厂原始计量程序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4日,该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篡改计量程序的加油机主板2块、没收违法所得35.1万元、罚款0.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洛阳市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表)案
2025年4月21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区电表强制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部分楼栋住户使用的电表只有出厂合格证,未见到强制检定合格证。经查,该小区由洛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建设完成后,由该公司安装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其中,150户住户使用的DDSY1831型号电表未经过强制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3日,该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童装羽绒服案
2025年2月24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装店销售的T1067批次童装羽绒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童装羽绒服不符合《羽绒服装》(GB/T 14272—2011)和《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起,从光山某服饰有限公司购进T1067批次羽绒服67件,货值金额45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48万元、没收不合格童装羽绒服31件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行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5年2月1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在某副食行购买的青花汾酒通过防伪标签查询并非正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春节期间从一业务员处购进涉案青花汾酒(53度30复兴2022)两箱12瓶,进价4800元/箱,销售价5000元/箱,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白酒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虚假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3月10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燃气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单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检验,组分项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9日,从陕西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4.09吨,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3万元,罚款3.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鼓楼区某餐饮店销售的熟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起从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进驴肉,因驴肉价格上涨,当事人为节约成本,从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买骡子肉110斤,并将骡子肉加工卤制后与驴肉掺混,以每斤168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0.92万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2万元、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2月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议对李某等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李某为濮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微信客户需要,通过网络联系购买“黄金玛卡”(藏卫食准字(2008)第654号)“植物伟哥”(港卫食准字(2013)第032号)2500盒,全部售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检验显示,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平顶山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4日,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素虾鱼蛋”调味面制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生产“素虾鱼蛋”40箱,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0.4万元。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8月5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万元、罚款6.6万元及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