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5年5月31日,消费者房先投诉称:自己于1月底在某家居店购买了一批家具,金额5万多。商家向房先生承诺4月中旬上门安装,但超过约定时间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家中小孩着急上学入住,时间紧迫,房先生多次沟通催促未果,严重影响孩子学习计划安排和装修进度。最后房先生求助于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胥浦分会。
协会工作人员了解到房先生诉求后,前往该家居店问询情况、开展调解。沟通初期,商家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向商家普法释法,讲明情理,最终商家现场给予房先生一定的经济违约补偿,并承诺送货上门安装。后经回访得知目前家具正在安装。房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向胥浦分会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有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家居店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 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