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5年6月,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接“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转办投诉,消费者解女士留言:2025年2月8日晚入住仪征市某健身服务部,参加减肥训练营,当场交押金200元、训练费10740元,第二天由于住宿房间空调制暖不行,导致自己差点感冒,便提出离开,并且签《训练营停课申请单》。现在不想去了,提出退费。但商家强横拒绝,说协议上写了任何原因不予退费。另外,商家收取费用后,关于协议、收据、发票等一样也没给自己,只有离开时自己拍的《训练营停课申请单》。问题发生后解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但都被工作人员找借口拒绝,投诉至文体旅部门也未得到满意解决。无奈之下,解女士求助于仪征市消费者协会。
仪征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健身服务部运营负责人肖某取得联系,通知其次日到消协接受调查。消协工作人员与负责人见面后,向其宣介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健身服务部与消费者签定的协议中“任何原因不予退费”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无效条款;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消协工作人员的建议,扣除住宿产生的相关费用,退还消费者押金200元、训练费9300元。消费者解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健身服务部收取消费者的培训费后,双方签定的协议上写“任何原因不予退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减肥课程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履行,消费者提出退费时,商家应当退费。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 阮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