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要求,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围绕“打假、处劣、治虚、惩偷”四大攻坚方向,重点查处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经营毒死的动物肉、商标侵权、制售伪劣产品、发布“长江鱼”违法广告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石港区某餐饮店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向消费者销售案
2025年4月22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石港区某餐饮店以猪肉冒充牛羊肉向消费者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罚款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依法对当事人菜台摆放区标注为“羊肉卷”产品,自助餐品摆放区菜名标注为“阿根廷原切谷饲肥牛”产品进行抽检。经检测,“羊肉卷”样品中检出猪源性、羊源性成分。“阿根廷原切谷饲肥牛”样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服务店销售假冒风干牛肉案
2025年2月8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门市某小吃服务店以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标注为“风干牛肉”“特级牛腿肉”的散装食品实际为风干猪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分11次购入风干猪肉270斤,拆封后以“风干牛肉15.8元/50g”“特级牛腿肉18.8元/50g”标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风干猪里脊121.898斤、风干猪腿肉114.16斤,现场查扣未售猪里脊28.102斤、猪腿肉5.84斤,涉案货值金额46260元,违法所得2.6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及整改态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宜昌市远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某涉嫌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豆芽案
2025年6月23日,宜昌市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望某涉嫌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豆芽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5月16日,远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豆芽涉嫌添加禁用农药,随即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半成品、成品、浸泡液中均含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成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远安县公安局。
四、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月3日,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4袋,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其操作间正在使用的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南德调味品、食用小苏打、宽叶海带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其食堂进行全面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5年3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盘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4月24日因餐具抽检不合格被警告处罚,本次系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述因消毒流程疏漏导致问题,案发后主动整改,新增消毒设备2台,优化清洗流程,经整改后于2025年3月4日检测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一年内再犯属“情节严重”),同时参照《湖北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主动整改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春经营毒死的动物肉案
2025年2月26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春涉嫌经营毒死的动物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2月7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刘某春涉嫌经营毒死的动物肉案展开调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5条死狗的狗肉和狗内脏均检出呋喃丹(高毒农药)成分。经查,当事人于1月18日使用掺过呋喃丹的猪肉毒死4条狗,在路边捡到死狗1条,共计5条死狗,到仙桃市西流河镇菜市场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
七、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襄城区某超市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
2025年5月20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城区某超市销售侵权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尧治河、石花、白云边等品牌系列白酒涉嫌侵权假冒。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188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荆门市钟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5年3月6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没款合计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购进该批液化石油气1吨,购进价4600元/吨,因进货发票遗失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且该批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罄,销售价为5300元/吨,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16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12辆已办理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2025年3月27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黄冈市公安局、黄冈市消防支队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某贸易有限公司地下仓库有1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对17辆涉嫌违法电动自行车实施查封。经现场勘验,查封的17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过标准重量,鞍座长度超过标准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有12辆已办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5辆未办理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不相符。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买座椅、保险杆等配件对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主要销售或租赁给骑手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黄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荆州市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长江鱼”违法广告案
2025年6月4日,荆州市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发布经营“长江鱼”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发布“长江鱼”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4月23日,垂钓者刘某将两条鳊鱼送至当事人餐饮店,自称为长江渔获物。4月2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乡里味厨今天有长江黑鳊鱼,货源充足......”等文字信息招揽顾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违法广告的行为。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稽查局 张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