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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数量过万!移送公安

2025-07-04 15:32:11 上海市场监管

显眼的logo

“ABB”“SIEMENS”“SAFT”

“Panasonic”“OMRON”

让人眼花缭乱

假冒的电池

给人带来安全隐患

近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

查获一起制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及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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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电池存在安全隐患,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局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堆放有经权利人现场鉴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签13770个、热缩套121890个、电池4872个以及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并依法查封、登记。经查,当事人一方面利用打印机伪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签,另一方面委托外省工厂伪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缩套,并将上述标签、热缩套包装在裸装电池后,通过1家线下门店、6家线上店铺对外销售,其中5家线上店铺为该公司利用他人名义注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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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电池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为电焊机器人、激光机器人、装配机器人等工业机器人提供电力,其核心作用是在断电或主电源故障时,保障工业机器人关键数据的存储与记忆。使用涉案电池,则可能无法提供稳定电力,进而导致关键数据丢失或者工业机器人损坏,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ABB”“SIEMENS”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伪造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并在其销售的电池产品上使用了其伪造的商标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鉴于当事人伪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一万件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市局执法总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危害众多。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该行为会导致正品电池的市场份额减少,商标注册人品牌声誉和形象受损,以及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对于消费者来说,该行为会使消费者使用的电池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对市场秩序来说,该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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