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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07-03 15:04: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5年以来,青海省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持续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某演艺厅无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某演艺厅无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8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5瓶啤酒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准予许可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3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20瓶53° 、4瓶43°“贵州茅台”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由商标权人鉴定,涉案14瓶53°“贵州茅台”白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某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某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共和县某食品超市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投诉,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35袋(瓶/个)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某午托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月13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某午托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切吉乡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切吉乡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52瓶(袋/罐/个)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的1瓶52度500毫升“五粮液”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委托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某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5年3月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某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1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食堂复用餐饮具进行再次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某茶餐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4月11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某茶餐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2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共和县公安局移送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案源线索。经检查,

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41袋(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290袋(200g/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切吉乡某小学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案

2025年2月2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切吉乡某小学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5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2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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