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
  • 分享链接
  • 舆情秘书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批服务型执法案例

2025-07-03 14:03:12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严格落实《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要求,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有温度的执法”。现公布2025第二批服务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焦作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2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焦作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4月15日购进了53斤铁棍山药,该批次产品已售完。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台账、购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该批铁棍山药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修武县某宾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0日,修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商家在美 团平台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产销售冷食,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商品“凉菜”属于冷食,如果没有食品许可证而导致消费者身体上受到危害,严重侵犯到消费者的权益!诉求处罚商家举报奖励。”经查,修武县某宾馆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违规经营凉菜,消费者举报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认错态度好并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修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蔬菜批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1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蔬菜批发2025年3月18日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店采购青椒50斤,除抽样的6.5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过程未使用任何保鲜剂、防腐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销售过程未使用任何保鲜剂、防腐剂等,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 17 项“销售者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危害性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武陟县某副食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4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陟县某副食百货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豫竹休闲系列脆司令香脆面12包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购进了1箱,售出28包,能够提供供货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凌云)
相关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