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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06-26 14:48:01 陇南市场监管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年,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幽灵”外卖、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案

2024年10月16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专项检查时发现的甘肃某电梯有限公司陇南维保点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等问题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对某家园小区电梯进行维保时,未获得电梯生产单位得委托或授权;且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维保作业,存在漏保、脱保和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12月12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文县纪委监委工作组对城镇燃气安全进行明察暗访的过程中发现的文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事实。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县某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案

2024年11月29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局对辖区某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在互联网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违法事实。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已恢复原状的2辆电动自行车不予没收;并给予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县某购物中心销售未达到规定含碘量碘盐案

2025年3月3日,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县某购物中心销售未达到规定含碘量碘盐。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磺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在缺碘地区销售未达到规定含碘量碘盐的违法事实。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涉案物品 571小袋精制海藻碘盐,没收违法所得177.21元,给予当事人1130.58元的行政处罚。

六、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管理陇南分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17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局工作提示函,提醒对2024年我辖区甘肃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营管理陇南分公司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进行后处理。经查,当事人的相关计量器具2024年经检定不合格后仍在使用,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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