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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起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2025-06-24 15:21:06 新疆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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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向社会发布2024—2025年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克拉玛依市某平台代理公司已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代理的平台中部分网店在资质已注销的情况下仍从事经营活动,且有两家网店未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加工食品,由外卖骑手异地取餐后配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什县某俱乐部使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依法对乌什县某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该俱乐部抖音店铺销售酒水类商品时擅自使用某知名产品照片,实则销售的是另一品牌的酒水类商品,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精河县某纸包鱼店未公示相关经营许可信息案

精河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纸包鱼店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时,未在平台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密市伊州区某房地产公司格式条款违法案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促销广告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苏市某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质核验案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发现,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造成5家平台内经营者在公示行政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04.7元,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克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内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通过音视频带字幕的形式宣传“我们跟阿图什市工商银行合作了”等内容。经调查,该公司未与相关银行进行合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克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博乐市某餐饮服务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质核验案

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餐厅在某餐饮服务平台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时,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平台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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