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守护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电线电缆、侵权假冒、产品质量、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温州固恒交通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威特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力电缆案
2024年11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陵水县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展开调查。经查,温州固恒交通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侵犯威特公司第5583803号威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力电缆以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力电缆的违法行为。涉案的侵犯威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力电缆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48.70999万元,其中经检验不合格的3种型号规格的电力电缆货值金额为45.8805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盘8种型号规格的电力电缆、罚款371.774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
2024年8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海口市秀英区某项目工地,对该工地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工地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涉嫌存在质量问题。
经抽样检验,该工地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经查,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共销售给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1528米,货值金额64.646337万元,违法所得6.36118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1528米、没收违法所得6.361181万元、罚款113.131089万元(罚没合计119.49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口综合保税区钜盟君佳汽配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口综合保税区钜盟君佳汽配商行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有保时捷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16种173件。经辨认均为侵犯保时捷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的商品,该商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0363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16种173件侵权配件,没收违法所得0.0363万元,罚款人民币1.55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口龙华椰海贸易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龙华椰海贸易行进行检查。经查,该贸易行销售标有“永丰牌黑将军”商标白酒143箱(酒精度42%,每瓶500ml,每箱8瓶),后经北京二锅头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白酒 143箱,没收违法所得0.0399万元,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三亚吉阳区转高电动车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7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对三亚吉阳区转高电动车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仓库发现10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加长鞍座等行为,现场采用卷尺测量鞍座长度,长度为60厘米,大于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4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儋州教育服装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服案
2024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儋州教育服装厂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规格型号:上装:160/80A,下装:160/66A;执行标准:GB/T 31888-2015 GB31701-2015)抽样检测,经检测校服上衣PH值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2024年6月中旬,当事人从泉州茂盛布业有限公司购进布料后生产了“中小学生校服”(规格型号:上装:160/80A,下装:160/66A;执行标准:GB/T 31888-2015 GB31701-2015)100套,已销售70套,违法所得为0.077万元,不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上衣的货值金额为0.38万元。当事人收到复检报告后对上述不合格上衣实施了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77万元、没收不合格的“中小学生校服”上衣28件、罚款0.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肥料案
2024年7月15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金鹿工业园海南中盛利嘉物流有限公司6号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待销售的“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数量23.6吨,涉嫌冒用他人厂名。
经查,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从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购进60吨(另赠送5.48吨)“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商: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肥料进行鉴定,确认该批肥料非经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进口证明,无法提供产品来源于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
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肥料23.6吨、没收违法所得0.9538万元、罚款23.03916万元(罚没合计23.99296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