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
  • 分享链接
  • 舆情秘书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2025-06-19 16:12:29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image.png

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新模式,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江阴市多家吉某隆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江阴市多家吉某隆超市被举报,举报人称超市经营的一款名称为本叮叮植萃舒缓液的化妆品标签标示“品牌方: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属于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经查,被举报的化妆品标签除了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以外,还标注了品牌方。“品牌方”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印制或附加“品牌方”等内容,案发时已下架涉案化妆品,该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为合格的普通用途化妆品,数量、货值较少,未造成消费者健康危害,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有关情况分别通报涉案化妆品生产商、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案后回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且更换优质供应商。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涉及吉某隆旗下的多家经营主体,且构成同一违法行为,在办理过程中,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超市等市场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高,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因疏忽或是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服务型执法模式,以"严格执法+柔性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经营主体规范发展。一是容错纠错,给发展“留空间”。执法并非“一刀切”,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主体,综合考量进货查验履行情况、违法后果等因素,依法给予纠错空间,助力其轻装上阵、行稳致远。二是精准教育,促合规“入人心”。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与提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明确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强化其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根基,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注重将个案查处转化为行业警示,实现“查处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三是规范指导,让法治“有温度”。执法人员既指出违法事实,更提供具体整改方案,协助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不仅解决实际问题,还增进对执法部门的理解与信任,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尺度与温度并存。

滨湖区某中式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左右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直至案发。扣除可查明的用于支付房租、水电、工人工资及购买原材料的费用,当事人实际获利较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际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案发后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经营者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2025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案后,执法人员对后续经营者进行了合规指导,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将受到货值金额十倍到二十倍的罚款,数额巨大。考虑到当事人食品经营条件较好,未实际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且当事人通过薄利经营为个人生活和疾病治疗赚取费用的行为本身应受到社会肯定与鼓励,为探索“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尺度,市场监管部门采用开门审案的形式,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法律顾问等各界人士共同探讨,最终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一是执法为民,秉持包容审慎。探索“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新模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指导当事人及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行政处罚裁量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又体现了行政执法温度。二是公开透明,汇聚各方共识。依托开门审案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审视,有效传播法律知识,为市场监管部门探索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凝聚共识,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相关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