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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期)

2025-06-19 14:44:33 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办好湖北省2025年十大民生项目有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统一部署,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案例一、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0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米酒以及用米酒作为原料生产经营的甜酒馍馍均含有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兴山县某烘焙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其裱花间内发现已开封使用的“顶好彩之皇复配着色剂水、油两用色素”食品添加剂5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5瓶);2.没收违法所得2336元;3.罚款5100元。

案例三、宜昌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5日,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辖区内某生产企业生产的米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共20980克),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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