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4年11月2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1日,根据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转来当事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形下收集涉案消费者个人信息13157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情形下,擅自向消费者开展电话推销装饰业务。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香口飘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案
2024年11月2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香口飘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至9月,六安市局连续收到陕西省神木市等4个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线索。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商品侵犯了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第1264582号、第56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发布了虚假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4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财物、处4.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六安市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向某寄卖行销售假酒。2025年1月9日,商标持有人对涉案商品进行辨认后出具辨认证明书,结论为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涉案贵州茅台酒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愈见康理疗馆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4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愈见康理疗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金安区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视频讲座形式向老年人宣传介绍“汇仁双生酒”的白酒产品,当事人宣传上述食品具有医疗和保健功效,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经查,涉案“汇仁双生酒”实际为的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证实涉案食品具备其宣传的医疗和保健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韵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14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韵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昌鼎大管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双壁波纹管”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8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6月南昌市鼎大管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110根上述“双壁波纹管”,当事人共计生产142根,后该批管材在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书瑶理疗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4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书瑶理疗馆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宣传展示内容与经营的筋骨康保健贴等保健用品标称的功能不符,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以免费领取鸡蛋、面条等形式引流,通过宣传牌展示、播放PPT、口头宣讲、消费者体验分享的方式,宣传筋骨康保健贴等6种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具有调理“前列腺炎 尿急尿频尿痛”等功效,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