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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5-06-12 15:58:50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州区于某某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阳市颍州区于某某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安徽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对当事人自制卤猪肉、卤汤、卤猪大肠汤和腌料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腌料汤和卤猪肉的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腌料汤由当事人购进料包后自己熬制,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卤猪肉是用该不合格腌料汤腌制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徽某超市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案

2025年4月24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徽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粽子、咸鸭蛋礼盒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粽子礼盒、五香盐皮蛋礼盒空隙率分别为59%和6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上述商品已下架并做退货处理。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洁具商品案

2025年5月15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具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标有“APQCWC”及“深圳市一箭牌陶瓷有限公司”字样的洁具商品,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ARROW”相近似。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深圳市一箭牌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APQCWC”系列坐便器175套。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裁定“APQCWC”商标无效,该商标与“ARROW”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和9月27日分两次从潮州市陈某某处购进“APQCWC”系列坐便器共182套,截至案发已销售7套,违法经营额3.7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及未经认证产品案

2025年3月,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具206台、没收违法所得48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颍泉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首次检查,在店内发现2台无包装的“家用燃气灶”(型号为铸铁小蜂窝纯气);在仓库发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988,货号:145多眼)30箱、“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Y-DFQX,产品货号:A10)15箱、“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Y-DFQX,产品货号:加厚蜂窝Y)2箱,上述燃气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12月16日,再次检查时,在当事人西侧仓库又发现多种型号燃气具,包括“家用燃气灶”(产品货号:加厚蜂窝Y、150猛火灶、加厚旋火等不同型号)、“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CB10梦之蓝纯、黄金二号纯)、“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988)等共计157箱,同样无熄火保护装置,再次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从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及阜阳市颍泉区某厨具经营部购进上述多种型号未经认证且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17427元,违法所得为4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以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界首市某水产品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2月28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界首市某水产品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水产品经营部购买鱼时遭遇缺斤短两问题。经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无标签标识,并无法提供有效检定合格证书。经初步检定,该电子秤涉嫌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随后被依法扣押。经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存在无铭牌、无标识标注、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称量不合格等问题。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调控按键使涉案电子秤显示数值与实际重量不符。自2022年10月20 日起,该经营部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水产品贸易结算,期间未按实际重量结算的营业额达10000元,获利润2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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