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
  • 分享链接
  • 舆情秘书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莆田市】“守护消费”铁拳行动①-校园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5-06-09 16:29:38 莆田市场监管

为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行动,从严惩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涵江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5年4月30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到货的去头花菜、黄瓜、丝瓜、红萝卜、冬瓜、玉米棒等食品未及时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中录入购进数据,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城厢区某中学未按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二次更衣间未配备工作服等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荔城区某中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4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员本人健康证过期(收到预警也未及时处置),员工未按照规定着装,食材贮存流转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4.9.2条、第11.2.3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相关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