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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月老”,是否能找到良缘?

2025-06-03 21:24:11 厦门市消保委

花钱请“月老”,是否能找到良缘?

为了尽快找到称心如意的伴侣,

很多人会选择婚恋平台

作为交友途径。

不少婚介公司以“高端匹配”为噱头,

收取不菲的介绍费,

签合同时承诺的“包成功”,

服务时却常常变成“看缘分”。

真心寻缘的朋友们,

是否真的能通过机构

如愿认识适合的另一半?

当交了钱却找不到对象时,

是要继续“等待缘分”

还是及时维权呢?

小芳为了结识合适的交往对象,与大型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交了3000元服务费。在与婚介公司沟通过程中,小芳提出了择偶对象的身高、学历、年龄等要求,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婚介公司应根据小芳所提供的择偶要求,至少向小芳安排1名“匹配对象”约见服务。

婚介公司先后向小芳介绍了5名男青年并安排见面时间,小芳均同意见面,但最后都因男方没有时间等种种原因未能成功约见。直至合同期满,小芳仍没能约见到任何对象。

无奈之下,小芳向法院起诉婚介公司。

小芳认为,婚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自己要求的是匹配对象本科以上学历(即包含硕士、博士),但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仅为本科或双本科,降低了其学历要求,因此要求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

婚介公司称,择偶条件当时已清楚写在合同上,是小芳单方面认为修改了合同,况且公司已根据小芳要求安排对象约见,但小芳因自身原因未能约见成功,公司不应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择偶要求为合同首页第一项内容且有黑体字加粗,小芳称婚介公司擅自篡改其择偶要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合同期内,婚介公司确实未能成功安排小芳与任何对象见面,且无证据证明是小芳自身原因所导致。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为客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婚介公司作为经营方,应严格按照其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如其履行具有瑕疵,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返还费用的赔偿责任。

提醒

婚介公司往往收取不菲的服务费用,如需通过婚介公司介绍婚恋对象,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格外注意审核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对择偶对象年龄、身高、学历、婚史情况的要求,婚介公司提供符合条件对象的人数以及成功约见的次数等,并注意在与婚介公司沟通过程中进行存证,避免婚介公司推脱责任,将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归咎于消费者自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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