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汉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红橙黄绿四种不同颜色的糖果,分别使用了诱惑红、日落黄、柠檬黄、复配果绿四种不同的着色剂,而其配料表均一致,未如实区别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7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汉川市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汉川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汉川市某超市销售的“精品龙眼”进行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99.8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孝南区某实业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经营的“泡豇豆(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孝南区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湖北某超市经营的河粉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8.96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悟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大悟某个体工商户赵某经营的桂皮,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大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