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持续加大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4年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为鉴、以案促治,持续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开展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以更加扎实的举措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一、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丹县進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3月14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的隐患问题移送函。函件显示位奇镇人民政府食堂使用山丹县進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配送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气液双相瓶。经查,山丹县位奇镇政府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编号为030020041的气液双相液化气钢瓶,由该公司充装并配送到位奇镇人民政府食堂使用。山丹县進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的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山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远县乌兰振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7月15日,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靖远县公安局移送的《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靖公(网)移字〔2024〕10003号)和案件移送情况说明及案卷相关材料,称在处理靖远县乌兰振兴液化气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中,发现靖远县乌兰振兴液化气站使用充装枪违规充装的行为,决定将该案移送靖远县市场监管局管辖。2024年7月22日,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利用气瓶追溯系统功能漏洞,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存在“一码多充”的行为,气瓶追溯系统中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与实际充装气瓶数量不符,未严格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靖远县乌兰振兴液化气站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甘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谷县新桥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6月15日,甘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甘谷县新桥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一只由该站已完成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号为026835899921),瓶体上无电子信息标签,不能实现追溯功能。甘谷县新桥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文县利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2月12日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县利民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1只已过检验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充装作业。文县利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的条规定。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城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7月2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庆城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编号为080270390的气瓶已过检验有效期;编号为080050220的气瓶已过检验有效期,气瓶追溯码扫描结果与气瓶护罩标示信息不一致;编号为0191079的气瓶,因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未有效运行,无该气瓶充装追溯信息,也没有进行纸质记录。庆城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临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泽宏扬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12月6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泽宏扬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在2024年11月1日至22日期间,该公司充前检查记录仅有9条,且其中车牌号为新L39485等8辆车的气瓶编号记录为“瑜伽课”,车牌号为新L38535的气瓶编号记录为“突厥”,与气瓶编号规则不符。在11月21日至12月6日的18条气瓶充装记录中,车牌号为新L40989等8辆车的气瓶容积记录均被填写为“0”。临泽宏扬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气瓶充装前后,未严格执行检查、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临泽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