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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牙拔牙起纠纷 消保委调解助维权

2025-05-13 12:30:22 江阴消保委

案例简介

2025年2月,消费者宋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澄北分会投诉。此前,宋女士看到某口腔门诊部“即拔即种”的宣传广告后,前往该门诊部进行种植牙手术。就诊时,宋女士特别向医生说明自己下周将返回老家,且会长期居住在老家,医生表示知悉。然而,在宋女士完成缴费并接受手术后,她才发现所谓的“即拔即种”,实际是指拔牙的同时即刻植入种植体,并非一次性完成牙齿种植。后续还需多次往返复诊,这将产生额外的交通费用。为此,宋女士要求该诊所赔偿后续复诊的往返路费,但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向澄北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经过及结果

澄北分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涉事口腔门诊部开展调解工作。经调查核实,该口腔门诊部在术前与患者的沟通中,告知内容存在严重疏漏。其仅向宋女士介绍了种植体的品牌和价格,未充分说明“即拔即种”治疗方式的具体流程和后续复诊要求,对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经工作人员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诊所同意全额承担宋女士后续种牙所需的往返路费,并当场完成款项支付。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也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本案中,该口腔门诊部在宣传“即拔即种”服务时,未清晰、完整地向消费者说明该项服务的真实内容和后续流程,宋女士投诉并要求诊所赔偿因误导宣传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即后续复诊的往返路费。此次调解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经营者敲响警钟,强调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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