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江阴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接到黄女士的投诉,称其两天前在某婚纱店签署了婚纱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支付了全部租赁费用,由于婚礼计划有变,找商家协商退款,商家以合同中格式条款“款项已下,恕不退款”条款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高新区分会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分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收集了付款记录、合同等相关材料,同时在商家处理解具体情况。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黄女士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约定“恕不退款”等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被称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如租赁婚纱合同中约定不接受退款,属于常见的“霸王条款”。这类条款严重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商家受到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向黄女士道歉并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黄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对商家涉嫌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指导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修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江阴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好合同价款、计费项目、计费标准、退款细则等条款,以便在万一发生退款纠纷时,能通过明确约定的合同条款,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