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电梯、游乐设施)
案例1:山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0日,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山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8月20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后,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大同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控室,监控中发现该公司在7月17日所维保的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1402002011123574)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调查,配合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3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4月8日,市局、忻府区局两级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山西某超级市场在用1、2号自动扶梯梳齿板破损严重,但该电梯维保记录上没有任何记录,维保记录涉嫌虚假维保,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维保单位尽快更换损坏的梳齿板。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又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该超市在用1、2号电梯(对应出厂编号分别为F8NE32235、F8NE32236),发现两部电梯梳齿板仍存在多处梳齿掉齿情况,其中有两处连续掉齿两齿。查看上述两部电梯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其中“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项的保养结果均记录为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在用电梯维保情况再次检查。现场查看1号电梯维保记录,显示1号电梯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了维保登记。调取2024年4月25日电梯监控视频,未见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视频记录。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山西某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山西某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92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8月13日,市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宁武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号为电11晋HF0302(14)的一部电梯维保单位8月1日对其进行了全年维保,现场调取监控,该维保单位8月1日未对其进行维保。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在宁武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维保的全部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19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19部电梯均于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全年维保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均未见到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保。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9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4月7日,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某小区有保养记录,但保养记录无维保内容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使用单位(山西某服务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电梯维保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电梯维保记录未见2023年3月28日的维保记录,未调取到2024年3月份维保电梯的监控视频。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阳泉高新区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6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阳泉高新区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3月6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12部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使用单位为阳泉高新区某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现场无法提供12部电梯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经调查,上述12台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已经到期。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盂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日,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记录真实维保情况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7月3日,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某小区在用由当事人维保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真实维保情况。经查,该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某电梯有限公司未能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并记录真实维保情况。
【案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孝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孝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000元。
【处理过程】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孝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7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超期,涉嫌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7台电梯于2023年12月进行了检验申请,申请成功后,吕梁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12月派人到现场进行检验,由于资料不全,现场终止检验,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电梯一直未进行检验。
【案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长治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8日,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治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3.33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6月18日,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电梯是由长治市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日期填写至2024年3月24日,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5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案例分析】长治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9日,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小区住宅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该小区一期24部电梯处于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两年免费维护保养期间。经查2024年6月4日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只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即视为已完成电梯维护保养;自2024年3月6日之后,小区24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客户签字确认一栏均无人签字,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在2023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三次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23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三次行政处罚,但仍然不予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从重行政处罚。
案例10:阳泉市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游乐设施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员缺岗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2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阳泉市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大型游乐设施(海盗船)运营期间,持证安全管理员不在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2024年4月2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阳泉市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检查时发现,正在运营的其中一台大型游乐设施(海盗船),安全管理员不在岗。经查,该单位游乐设施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员缺岗事实成立。
【案例分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在游乐设施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缺岗的违法行为。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