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查询作出新规定,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明确了查档申请材料,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记牢:
同时,《办法》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查询登记档案,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标注,不得拆取、损毁或者违规抄录、公布、带离登记档案资料;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查阅和利用登记档案时,故意造成登记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有其他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