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督促经营主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激发消费活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溧阳市某汽车修理厂提供汽修服务和销售商品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查见汽修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公示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21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制作并公示收费标准公示牌,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在接受汽修服务或购买汽车配件时无法准确了解所需支付的费用。这种不透明的价格体系不仅容易引发消费纠纷,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因价格不明而遭受经济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金坛区某暖通设备公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并安装的空调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查见1台空调室外机被刮去出厂编号,以至品牌官方无法提供售后服务,且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告知无出厂编码,隐瞒了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关保障,其余5台空调室内机均有出厂编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销售者积极与消费者沟通,作出了相应的保障承诺,2025年1月3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不容侵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防止因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引发市场信任危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使企业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正当手段竞争,避免不良企业靠侵害消费者权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案例三
武进区某汽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77件某品牌汽车配件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经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上述汽车配件为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7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25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277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罚款38750元。
典型意义
汽车配件质量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使用假冒伪劣汽配可能导致刹车失灵、轮胎爆裂等严重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维护品牌权益,更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假治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新北区某咖啡厅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店门口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牌、店内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经查,2024年11月7日凌晨,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当事人在无法确认该三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情况下,未查验其身份证件,即向该三人销售了价值168元的“酒鬼挑战168/10杯鸡尾酒”套餐,该套餐内含有10杯含酒精的鸡尾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月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此案的查办,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案例五
天宁区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纸质菜单上有“必选项 菊花木炭 ¥8/份”,当事人除菊花木炭外,没有提供其他可以将其主营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饪的方法与材料。消费者如不选择菊花木炭则无法顺利用餐。经查,当事人共有菊花木炭713个收费记录,违法所得570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2月1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04元;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环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个别经营者设置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
钟楼区某农副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电子秤(型号:ACS-30/200g—30kg)一台,经委托检定,上述电子秤计量准确度已被破坏,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2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2、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不合格计量器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更是直接损害到群众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加强对电子计价秤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市场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