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第二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
仪征市月塘镇某车行销售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月塘镇某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的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同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当事人私自加装后靠背或者后尾箱的行为,属于加装了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的装置,影响了车辆行驶安全,构成销售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我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但因质量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从而易造成安全事故。该案件的查处,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仪征市真州镇某超市加盟店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商品案
01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真州镇某超市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萃谷食光鸡蛋碗面,条码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与标签信息不一致。在店内冰柜中发现米兰虾饼,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进货凭证、生产商《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50.29元。
03
典型意义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方便消费者追溯商品的来源和历史,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产品质量。商品条码过期或者是信息不全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该案件的查处,保障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警示经营者加强商品条码信息比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仪征市某健康管理中心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仪征市某健康管理中心经营的“祛痘美白修复霜”为三无化妆品。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扣押了“祛痘美白修复霜”21瓶。当事人经营的“祛痘美白修复霜”宣称美白功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祛痘美白修复霜”符合特殊化妆品的定义,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法分子也瞄准了“商机”,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案的查处,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的安全,也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求相契合。
仪征市某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01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仪征市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前发现摆放有国缘®白酒(四开)7瓶,上述7瓶白酒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进行扣押。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白酒7瓶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白酒是人民常见的消耗品,特别是品牌白酒价格高、利润大,一些为牟取暴利的商家就选择用假冒白酒冒充正品白酒进行销售来获取不当利益,但假酒不但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处,净化了酒类产品市场环境,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