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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3·15”消费维权热点案例(行政处罚篇)

2025-03-12 11:13:12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理了8个

“3·15”消费维权热点案例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2个类型

从今日开始分2批发布

案例简介

消费者举报海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在开展司法鉴定过程中,多收取了影像片的同一性认定项目费用和胶片扫描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公司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在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影像片的同一性认定”费用的同时,以5元/张的标准共计在30次司法鉴定过程中重复收取“胶片扫描费”545元,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清退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545元;2.罚款2500元。

案例点评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本案提醒我省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收费等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避免因小失大。

本案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重要启示:在接受司法鉴定、医疗、公证等专业服务时,应该事先查询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在消费过程中,务必索取并保存收费票据、合同或收据,一旦发现不合理收费,可以作为投诉举报的证据。发现收费异常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简介

某商标权利人举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其外观设计及产品商标受法律保护。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公司销售及仓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847瓶,其产品防伪标签、包装材料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的商品相应包装材料和印制特征不相符,目标产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不符。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6000元;2.没收侵权的配制酒847瓶。

案例点评

本案虽由商标权利人发起举报,而非直接源于消费者投诉,但其结果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经营者在进货中要对货源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商品出自正品厂家,否则不但会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自己的商誉。本案中,该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配制酒并销售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简介

消费者反映在海南某通信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次日到店内要求退货退款,该公司拒绝退货退款,称需送售后进行检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海口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消费者和该公司一致同意将手机送回品牌售后机构进行检测。手机品牌售后机构认定手机故障,无法开机后,在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拒绝退货退款的行为违反“三包”规定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拒绝退货退款。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38933.65元。

案例点评

消费者购买到性能故障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本案中,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不仅通过调解推动问题解决,还在该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责令退货退款并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显著的警示作用,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三包”责任,避免因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诉求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宝贵经验: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留购买凭证和故障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并在“三包”期限内提出诉求。如商家拒绝合法诉求,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简介

市民投诉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大厦2号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电梯运行不稳当,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大厦中正在使用的10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7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时间仍继续使用,现场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用电梯。5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7台电梯仍在使用,且未能提供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且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5000 元。

案例点评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民发现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过期、运行不稳等安全隐患后及时投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提供了维权成功的范例,鼓励大家在遇到电梯安全隐患时积极投诉,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同时,本案例对电梯使用单位具有警示作用。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运行,对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拖延或拒绝。任何忽视电梯安全、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简介

消费者在海口市秀英区某海鲜摊购买31.4kg海鲜,当场通过公平秤复秤,发现只有26.58kg,投诉该摊位短斤缺两。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向消费者销售海鲜31.4kg,销售金额4560元(实收4500元),实际重量26.58kg,短斤缺两,共少秤4.82kg,违法所得696.4元。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6.4元;3.罚款30万元;4.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

案例点评

海鲜市场短斤缺两的现象在旅游城市较为常见,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2021年,海南省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本案中,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体现了地方法规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的短斤缺两违法行为受到了30万元罚款、停业6个月等行政处罚,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远超预期收益。虽然案件尚在诉讼中,但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仍将本案例选为3·15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释放了强烈的警示信号,提醒广大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短斤缺两的行为会带来高额罚款,甚至导致停业整顿,违法成本很高,诚信经营才是长远之道。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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