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宋先生在月城镇的一家轮胎店更换了二条轮胎,开车回家后发现其中一条轮胎出现了鼓包现象。宋先生随即返回该店,要求出示三包凭证并更换问题轮胎。轮胎店方面则认为,轮胎的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负责,他们作为销售商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未接受宋先生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迅速派遣工作人员前往涉事轮胎店了解情况,调查发现,轮胎鼓包情况属实。月城分会工作人员向轮胎店负责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并明确指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均应对商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经组织双方调解,轮胎店同意为宋先生更换新的轮胎,并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宋先生对此解决方案表示了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商家主张其作为经营者,不应承担商品质量的责任,而应由生产者负责,此种观点并不正确,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