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3年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为张某所有的一套住宅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款的具体金额、设计方案确定后全程无增项等内容,同时还附加有装修范围的预算表,装饰公司负责定制主材和辅料,并赠送张某家具家电产品,合同中明确了所赠送的家具家电品牌及规格。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价款,在装修过程中装饰公司告知张某造价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赠送品牌家具家电,并要求张某补齐增项差价,张某未同意,装饰公司暂停装修,张某遂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某的房屋提供并安装装修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的家具家电,并对房屋瑕疵部分进行修复。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约定固定价包工包料并赠送家具家电产品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装饰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装饰装修项目,减少赠送家具家电产品,由此而产生的装饰装修支出应当由装饰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