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市民聂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投诉,称其7月份在新桥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二手手机,9月份拿出来用,发现没有声音,且发烫、卡顿、跳屏。聂先生前往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购买的手机是二手的,不是新机为由拒绝退货,遂聂先生投诉至消保委新桥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新桥分会工作人员迅速前往该手机店进行现场检查。商家表示,聂先生购买的二手手机是他们收购回来维修后再次进行销售的,二手手机不同于新机有质保服务,购买二手产品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销售的时候也已经告知了消费者,因此如果质量有问题应该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商家销售二手电子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还应当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
最终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500元购机款,消费者把手机还给商家。
案例评析
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虽然购买的是二手手机,但并不是说二手手机就不能有质量保证,商家这种购买二手手机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想法是错误的,国家对二手电子产品也是有相关法规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