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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2)

2024-12-24 17:04:5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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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草本柠檬酸钙锌D营养饮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草本柠檬酸钙锌D营养饮(委托生产企业:国药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412330259ZX),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3日,经检验【钠、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生产的益生元草本柠檬酸钙锌D营养饮【钠、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5条和第120条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国药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1条和第129条等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安徽瑞康食品研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免疫球蛋白ᵀᴹ(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瑞康食品研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免疫球蛋白ᵀᴹ(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1530329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9日,经检验【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免疫球蛋白ᵀᴹ(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回春集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楂鸡内金益生菌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回春集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楂鸡内金益生菌(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5130851ZX),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山楂鸡内金益生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东方食养(安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驼奶钙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方食养(安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驼奶钙片(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5130848ZX),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经检验【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多种维生素驼奶钙片【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天长市陈兵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长市陈兵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线椒(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004030672),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线椒【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必第能量®乳清蛋白粉(酱香拿铁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必第能量®乳清蛋白粉(酱香拿铁味)(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341631364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必第能量®乳清蛋白粉(酱香拿铁味)【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七、安徽善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恬橙γ-氨基丁酸复合益生菌冻干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善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恬橙γ-氨基丁酸复合益生菌冻干粉(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3933914ZX),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恬橙γ-氨基丁酸复合益生菌冻干粉【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宿州市墉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八、安徽领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参锌镁硒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领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参锌镁硒片(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105630203ZX),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经检验【维生素B1、维生素B2、镁、锌、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双参锌镁硒片【维生素B1、维生素B2、镁、锌、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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