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现代人看来,250是一个经典的骂人词汇,人们常用它来形容傻瓜笨蛋。人们挑选车牌号和手机号,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定价时,都会尽量避开此数字。但你想过没有,明明好好的一个数字,为何会变成一个骂人的话呢?原来,古人用纸包银子,500两为一封,作为一个整数计量单位,而250两就是半封银子,与半疯谐音,所以后人常把疯疯癫癫的人叫作250。近日,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就处理了一起此类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孙先生到某4S店看车,销售顾问收取其1000元询价意向金,然后按照约定向上级申请成交价格。孙先生发现销售顾问偷换概念,试图混淆其对落地价的理解,便要求退还意向金。销售顾问迟迟不回复,实在躲不过,分4次250元微信转账退款。孙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让其人格受到极大侮辱,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于是向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投诉,要求商家登报或者视频道歉,并希望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商家。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联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塞分局,共同约谈商家负责人,严正指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商家要诚信经营、爱惜羽毛,生意不成情谊在,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能不给“糖”吃就捣乱。销售顾问的失德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要强化教育管理。
市局要塞分局认为,销售顾问的不当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对其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是否登报或者视频道歉,法律未作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要塞分会组织调解,鉴于原销售顾问已离职,由商家负责人向孙先生口头道歉。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汽车销售 “卷价格”有个铁律——“谁先报价谁先死”。你能卖我也能卖,其他商家跟进降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最先报价者只为他人作嫁衣。为防范精明客户“白嫖”底价后到他店杀价成交,经销商纷纷收取询价意向保证金。该行为属于市场价格行为,法无禁止则可为,买卖双方应恪守承诺,履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