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市民张先生在月城某足浴店消费,沐浴后发现自己使用的沐浴露已经超过限用日期,是过期产品。张先生向商家反映并要求退赔,商家称沐浴露是免费使用,拒绝退赔。于是张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求助,希望介入解决这一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月城分会工作人员联合市场监管局月城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发现足浴店浴室内,放有两瓶沐浴露,限用时间分别是:20211207和20221212,均已过期。该足浴店提供洗浴、足疗等多项服务,价目表中并未对沐浴露使用标示价格收费。
商家
商家确认张先生在此消费过,做了足疗项目并在浴室洗浴,但商家认为并未对自己提供的沐浴露收费,张先生要求退还洗浴、足疗等消费款并三倍赔偿是无理要求,因此拒绝退赔。
执法人员
市场监管局月城分局执法人员指出,沐浴露虽然是免费使用 ,但已经超过限用日期,商家将过期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该行为已构成违法,遂对商家立案查处。
调解结果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终经调解,商家退还张先生浴资,承诺承担张先生因使用过期沐浴露导致皮肤损伤、过敏等症状的所有医院诊断治疗费用,张先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足浴店虽不销售沐浴露,但为消费者提供了该产品使用,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使用了商家提供的过期沐浴露,本身存在人身健康安全风险,不能以免费来逃避赔偿责任。同时,提供过期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是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