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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9-14 16:59:24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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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络经营主体:

为规范中秋、国庆期间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在网站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依规“亮照、亮证”。规范开展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如实发布信息,明晰促销规则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采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打折信息、含糊标示或者故意淡化标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需依法及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严禁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禁止网售禁限售商品。禁止销售专供特供内供商品,过度包装茶叶、月饼、“军”字号商品(食品)、含金银箔粉食品、危险化学品、迷药、涉枪涉爆物品、无证CCC产品、电子烟、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非法售卖“异宠”等外来物种、东北黑土、非法集邮票品、作弊电子计价秤等。

四、严禁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杜绝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网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要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不得销售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无警示标志的“三无”儿童和学生用品。

六、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外卖平台要加强对晋城市平台内外卖送餐员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矛盾处置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科学设置劳动报酬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不得拖欠工资。

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网络交易纠纷和解工作。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吗用7天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和解途径和售后服务,妥善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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