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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2024-04-16 17:44:20 广西药监局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桂药监流稽罚〔2024〕3号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案广西嘉进医药批发有限公司91450400763095052B彭桂华当事人销售的藿香正气水(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单位: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支装10毫升,包装规格:每盒装10支,批号:23060702)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11日抽检,2023年9月18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装量】项下的“5支装量均少于标示装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广西水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共计1800盒,购进价格为7.5元/盒,货值金额为13500.00元,共销售了1784盒,销售价格为7.688元/盒,销售金额为13715.39元;自行报损销毁1盒;抽样购买16盒,销售价格为8.5元/盒,销售金额为136.00元;召回1190盒,并已退回供应商,退回价格为7.50元/盒,退货金额为8925.00元。因此,本案违法所得合计为4694.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4694.9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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