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二
□ 本报记者 贾润梅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网购的一种形态,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相关信息不透明,担心货不对板,退换货没有保障等问题,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
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此作出回应,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实施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杨松表示,无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之间的关系如何,都不能改变其依法应承担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
“该规定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为第一时间高效、公平地解决消费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杨松说。
同时,《实施条例》对在直播间发布广告作出具体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在杨松看来,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在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况下,受广告法相关条款约束且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体的商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全方位监管及约束,避免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极力避免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保障。直播营销平台的销售主播再也不能像以往一样置身事外,逃避法律制裁,直播‘信口开河者’要受法律严惩。”杨松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