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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营销”要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一

2024-04-11 13:59:04 中国质量报

“差异化营销”要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实施条例》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采访部分法律专家,专业解读《实施条例》亮点内容,推出本系列报道,以期共同推动《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更好地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 本报记者 何 可

原价1299元,预售价1199元,跨店优惠券每300元减40元,店铺优惠券满200元减30元,预付定金50元享两倍优惠,加购指定商品满200元减20元……没有“奥数”功底,根本弄不明白促销规则。

近年来,“差异化营销”成为电商平台在大促期间吸引消费者的手段,同时也成为消费者诟病的焦点。“烦琐的叠加促销规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商家开展各种促销活动无可非议,但所有促销活动必须依据一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促销规则。

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该条款是《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明确了‘差异化营销’必须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据陈音江介绍,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导致消费者同时在同一商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实施条例》明确,即使是公平合理的营销行为,商家也要将营销规则中跟消费者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信息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大数据杀熟”是“差异化营销”的又一种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不少平台通过“千人千面”的表现形式,给新用户显示低价,给老用户甚至付费用户显示高价。尽管平台反复拿时间点套餐优惠不同、高峰期与非高峰期的价格、稀缺性与非稀缺性等不同理由来作解释,却仍然不能隐瞒“别人购买同样商品价格更低”的事实。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同样适用这种情形。”陈音江指出,“大数据杀熟”不能只归咎为商业道德层面,因为用户信息不对称,所以,它本质就是一种“价格欺诈”,也是对用户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大数据杀熟”,“杀”掉的是消费者从一而终的信赖和支持,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却会给消费者带来“被操纵”和“店大欺客”的感受,对长远发展无益。陈音江说,《实施条例》为“大数据杀熟”等“差异化营销”提供了法律依据,划出了规则红线,那就是必须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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